農曆春節即將來臨,勞動部今天說,農曆除夕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若勞工在春節期間出勤,雇主須依照勞工出勤當日休假的假別性質給薪,並列舉兩種情況說明。
勞動部今天下午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在會中指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 4 天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並給薪,如果這 4 天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
謝倩蒨舉例,民間企業若是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剛好初一、初二,也就是 25 日及 26 日適逢勞工休息日與例假,雇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擇日補假,若勞雇雙方約定在初四、初五,也就是 28 日及 29 日補假來形成 6 天春節連假, 28 、 29 日兩天補假的假別性質就為國定假日。
此外,若民間企業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 7 天春節連假,可依照「 8 週彈性工時」規定,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 2 月 15 日的休息日與 1 月 23 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謝倩蒨表示,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雇主必須依照勞工出勤當日休假的假別性質給薪。
謝倩蒨舉例,若是第一種 25 日、 26 日的國定假日遇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挪移到 28 日及 29 日補假者,由於 28 、 29 日屬於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在這兩日出勤必須加倍發給工資;至於 25 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若是民間企業比照公部門休假、將 2 月 15 日休息日與 1 月 23 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 1 月 23 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如需要勞工在該日出勤,就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至於薪資計算方式,謝倩蒨以一名勞工其所屬事業以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且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 28 日及 29 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 8 週彈性工時」形成 7 天春節連假為例做說明。
謝倩蒨指出,假設該名勞工月薪薪資為 3 萬 6000 元,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為 150 元,若勞工在 23 日、 25 日休息日其中一日出勤,那麼出勤加給規定為前 2 小時是 1 又 1 / 3 ,後 6 小時為 1 又 2 / 3 的方式給薪,得出一日加給為 1900 元;若勞工在 24 日、 27 日至 29 日中的其中一日國定假日出勤,就必須加倍發給工資,得出一日為 1200 元。
謝倩蒨表示,春節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可罰新台幣 2 至 100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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