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會今天修正營業細則,通過規範子公司海外掛牌時,母公司應先設置特別委員會,並出具對母公司財務、業務和股東權益的影響審議。
證交所表示,修正營業細則第 48 條之 3 後,未來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時,可能出具上市承諾,因此於營業細則第 48 之 3 條,規範上市公司應先設置特別委員會,就出具的所有承諾事項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的影響審議,並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
另外,今天董事會亦通過上市櫃公司的子公司申請上市前 3 年,如有辦理現金增資而上市櫃公司放棄認購累積達一定比例時,可認為對母公司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就放棄認購的股數應採取母公司原有股東優先認購或其他不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的方式為之,因此修正上市審查準則第 9 條及第 28 條之 8 ,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 17 條之 2 修正案。
證交所今天亦發布 2018 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為證交所發布的首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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