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梁宗慧與朱姵諠不服台北巿中正戶政事務所不讓他們登記結婚而提告,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原審法院駁回,2 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而定讞,也成為請求同婚登記第二件敗訴定讞個案。
全案緣於 2014 年 8 月 1 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 30 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 3 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 2015 年 4 月陸續開庭審理。
2015 年 8 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聲請釋憲後,這三個案子均一度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大法官去年 5 月 24 日做出釋字 748 號違憲解釋,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令主管機關在宣告二年內須修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是續行訴訟程序,開庭傳喚原告梁宗慧與朱姵諠及被告台北巿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代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去年 12 月月底認定,行政機關在現行法律未規範的情形下,並無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的法令依據,「兩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縱使有立法漏洞,也不是法院得越權逕為填補處理,原告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梁宗慧與朱姵諠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並於今天宣判,仍判梁宗慧與朱姵諠敗訴,全案定讞;本件是釋憲出爐後,繼同志方敏、林于立案之後,同志請求同性結婚登記第二件敗訴定讞案件。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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