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9 日表決通過提年改釋憲案。新監委蔡崇義等 11 人今天聲明深表遺憾,並呼籲監察院行使包括釋憲聲請在內職權時,應摒棄本位主義,避免恣意擴張監察權,破壞五權分立平衡。
監察院院會 9 日以 14 票對 11 票通過年金改革法案釋憲聲請案,監察委員王幼玲、瓦歷斯‧貝林、田秋堇、林盛豐、高涌誠、張武修、陳師孟、楊芳玲、楊芳婉、趙永清和蔡崇義發出聲明表示遺憾。
監委指出,5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監察院提出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釋憲聲請案,決議不受理。年改釋憲聲請案的提案委員,對不受理理由大肆抨擊。
11 位監委認為,可以理解其在感情上之不快,若深究大法官不受理理由,實與 9 月 12 日監察院司獄委員會認為年改釋憲聲請案「並無其理由書中所指違憲之疑義,並且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的理由不謀而合。
聲明指出,監察院的聲請釋憲案,無論由調查委員個人或委員會提出,均應送司獄委員會審查,是因為司獄委員會有較多法律專業背景的委員,可以在專業上讓釋憲案提出更趨周延。
監委認為,年改釋憲聲請案和黨產釋憲聲請案同樣與監察院「行使職權」無關,因憲法第 97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明定的監察權為糾正、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由審計部行使)。
至於提案委員所主張憲法第95條的調閱權及第 96 條的調查權,聲明指出,均以行使監察權為前提,為監察權的輔助性權力。年改釋憲聲請案和黨產釋憲聲請案同樣與監察院「適用法令」無涉,因無論年改法案或黨產條例,均非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所需適用的法律。
監委說,司獄委員會討論時,亦有具法律背景的監委說明,2002 年修憲後,監察院已由原來的民意機關轉型為準司法機關,自不得僅以反映大量人民陳情為聲請釋憲的理由,否則無異無視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受不法侵害時,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待用盡審級救濟後,始得聲請釋憲)。
監委說,司獄委員會討論時,並有多位監委指出,年改釋憲聲請案調查時諮詢的 7 位學者專家,有 6 位完全贊同本案如釋字第 717 號解釋,既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無違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11 位監委呼籲,監察院行使包括釋憲聲請在內之職權時,應摒棄本位主義,遵憲守法,避免恣意擴張監察權,而破壞憲政體制下的五權分立與平衡。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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