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涉嫌購買持有 2259 個兒少性影像案,一審遭判8月,經上訴,二審今天首度開庭,黃子佼改口部分認罪,並於庭外上車前,向媒體鞠躬示意。法官諭知5月 14 日再開庭。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下午首度開庭,採不公開審理,黃子佼進入及離開法庭,面對媒體詢問均不發一語,庭訊約 50 分鐘結束。
本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後,上訴期間,北檢就黃子佼違反個資法案件,移送高院併辦。
據了解,黃子佼今天改口,就被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部分,坦承部分犯行,另就追加被害人控訴違反個資法部分,爭執其是否為未成年,並否認犯罪。
據了解,有被害人委託律師出庭,主張被害人眾多,許多被害人沒辦法請律師,若黃子佼有和解意願及真心悔過,除了協助下架影像,應拿出新台幣 2000 萬元成立基金會做公益。法官庭末諭知5月 14 日繼行審理。
另一方面,一名女子持「重懲變態、獵童產業」等標語到法院外表達訴求,指控黃子佼行為促使產業供需關係存續,沒資格可復出演藝圈。
一審台北地院新聞資料指出,法官審酌黃子佼是因一己私慾,自民國 103 年2月 12 日起,註冊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從論壇陸續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而持有數量達 2259 個,經查性影像的兒少人數為 35 人,遭拍攝性影像時的年齡介於 10 歲至 17 歲。
一審指出,黃子佼沒有前科紀錄,在案發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法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改口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改意思,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成立調解,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判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 10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1日。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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