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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妻載夫就醫超速 法官認確屬緊急避難撤銷裁罰

范姜姓女子去年因葉姓丈夫身體不適,緊急開車載對方送醫,行駛國道 10 號超速,遭罰 1 萬多元、記點及扣牌,事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為情況確屬危急,判撤銷裁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范姜女主張,葉男當時深夜全身盜汗、感覺無法呼吸、眩暈、心臟跳動吃力抽痛,全身無力非常不舒服,且有心臟相關疾患等家族遺傳史,當下是因緊急送醫,才在行經國道 10 號西向 17 .4 公里處時超速違規,聲明裁罰新台幣 1 萬 2000 元、記違規點數 3 點、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等處分應撤銷。

法官檢視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病例摘要及葉男就醫資料與心肌梗塞相關病史就醫證明等文件,認為葉男當時疑似心肌梗塞病情若未立即送至醫院檢查及治療,恐有危及生命安全之虞,情況確屬緊急,妻子基於保障丈夫生命安全主觀考量下,以車速 142 公里(超速 42 公里)行駛,是被迫採取的緊急避難措施。

至於未尋求救護車協助部分,葉男主張是因救護車只到地區醫院,但他的病歷都在另一間醫院,若到地區醫院再轉院恐怕來不及,才會由妻子自行開車協助送醫;法官採信葉男說法,認為由妻子開車協助送醫確實是唯一適當選擇。

法官審酌,葉男妻子違規行為是為避免葉男生命安全遭受危害的緊急避難措施,符合行政罰法第 13 條之緊急避難行為,她訴請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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