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今天核可行政院 6 日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等修正案的覆議理由書,行政院隨後依憲法移請立法院覆議,並重申修法窒礙難行,盼國會再次審視法案,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立法院會 5 月 28 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 5 章之 1 章名及第 141 條之 1 條文等案,相關函文 5 日送抵行政院。行政院認條文窒礙難行,依法定時間在 6 日提出覆議案後,今天獲得總統賴清德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透過新聞稿指出,經詳細研議立法院國會職權相關修法,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的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民眾基本權利。
此外,政院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的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的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41 條之 1 藐視國會的處罰,也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政院強調,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提出覆議絕不是要升高兩院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良性的憲政對話程序,請立法院尊重憲法,體恤民意,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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