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表示,台中高分院針對應華炒股案更一審改判被告翁茂鍾等人涉違反證交法部分無罪,因未上訴定讞。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等,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全案緣於,翁茂鍾、王姓及蔡姓被告涉及的應華炒股案,一審及二審均認定 3 人行為構成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股價罪,分別判處 8 年、7 年 2 月、9 年徒刑。
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依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判處翁茂鍾等 3 人各 8 月徒刑,因符合減刑而均減為 4 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翁茂鍾等 3 人涉操縱股價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檢察官及王、蔡姓被告均未上訴,翁茂鍾上訴後也撤回,全案確定。
此案判決確定後,監察院、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等單位於 2014 年至 2018 年間陸續收到檢舉信,指翁茂鍾在案件審理中,涉以與時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石木欽交情深厚為由關說法官。案經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發交台中地檢署,因查無具體貪瀆事證,台中地檢署予以簽結,並函報最高檢察署。
另一方面,廉政署報請台北地檢署偵辦,北檢偵查結果,查無具體犯罪事證,但查知有司法官於翁茂鍾所涉相關案件(包括此案更一審)審理期間有行為失當情形,函報最高檢察署轉司法院。
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後,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此案更一審判決明顯違背法令,且有統一適用法令的必要,促請法務部轉最高檢察署研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指出,原確定判決結果使翁茂鍾等人得以脫免操縱股價的重罪,僅受得易科罰金的輕刑,其判決理由又互相矛盾,並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引發外界對司法審判公正性的質疑。
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為原確定判決的審判違背法令,雖非對翁茂鍾等人不利,然因涉及最高法院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歧異,有提起非常上訴統一適用法令必要,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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