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房客與蘇姓房東談妥轉租社宅,事後向社宅代管業者控訴蘇一房二租;蘇認為吳違反和解書,提告求償新台幣 100 萬元。士林地院認為,蘇的說法與和解書為真,判吳須全額賠償。
2021 年 7 月 16 日,蘇姓男子將淡水房子租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者,每月租金 1 萬 500 元,社宅代管業者再把蘇男房子租給吳姓女子,每月租金 1 萬 500 元。
蘇男主張,吳女入住後向他表示,因膝蓋疼痛無法爬樓梯,於 2021 年 10 月間拜託他代為轉租社宅;他把租給吳女的社宅以每月租金 1 萬 500 元租給另一名租客,租金由吳女收下,吳女再向他承租另一間電梯雅房。
蘇男指出,吳女積欠社宅代管業者半年租金遭催討,卻向社宅代管業者表示,他私下違規一屋二租,社宅代管業者向他請求代為清償吳女積欠房租,否則將對他提告詐欺。
為此,蘇男找吳女協商,雙方簽訂和解書內容指出,「吳女委任蘇男代為轉租社會住宅,並受領所有租金,也同意澄清並撤回過去對蘇男提起的訴訟、爆料、誹謗等行為,並保證不再犯,否則應按次給付蘇男 100 萬元」。
吳女未於言詞辯論日出庭,也未具狀表示意見。士林地方法院依據蘇男提出的社宅包租契約書、社宅轉租契約書、公證書、 LINE 對話紀錄、錄音檔、和解書等文件,採信蘇男說法為真,日前判決吳女須賠償 100 萬元。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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