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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縣府:2官員涉弊案交保 可於3個月內申請復職

宜蘭縣政府疑涉貪污等弊案,其中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1月遭裁定收押禁見,檢方8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裁定新台幣15萬元交保。吳朝琴(左2)9日在親友陪同下,離開宜蘭看守所。圖片來源:中央社

宜蘭縣政府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涉弊案,1 月遭收押後,縣府依法停職,2人今天都以新台幣 15 萬元交保。縣府表示,可於 3 個月內申請復職。

宜蘭縣政府疑涉貪污等弊案,其中時任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1月遭裁定收押禁見,檢方8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裁定新台幣15萬元交保。吳東原9日離開宜蘭看守所。圖片來源:中央社

 

吳朝琴、吳東原的家屬辦理交保程序後,吳朝琴、吳東原於上午離開宜蘭看守所。

吳朝琴親友攜帶雨傘,阻擋媒體拍攝,吳朝琴說,「沒關係,給他們拍」,隨即走向大門,與家人搭車離

去。吳東原獨自一人離開,媒體問到「會不會感到委屈」、「有沒有什麼話要說」,他回應「謝謝大家」,之後快步離去。

宜蘭縣政府表示,宜蘭地方法院  1 月 14 日以吳朝琴及吳東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裁定羈押,縣府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1 款「當然停職」規定,當天起予以停職。

縣府指出,今天法院裁定吳朝琴及吳東原具保 15 萬元停止羈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經依法停職的

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可向縣府申請復職,縣府應准許復職,並請 2 人在接獲復職令 30 日內報到,回復 2 人原職務相當的權益。

宜蘭檢方偵辦宜蘭縣政府 2019 年羅東某土地免徵增值稅貪污等弊案、若干疑似財產來源不明等案,於

1 月 13 日首波指揮廉政署前往縣府等相關 30 餘處所搜索,約談 30 多人到案說明,其中,宜蘭縣長林姿妙等 10 多人被列為被告,同案中,吳朝琴、吳東原遭收押。

今年 2 月,檢廉再度發動搜索,林姿妙一度被檢方聲請羈押,法院裁定林姿妙 80 萬元交保。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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