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紅火案,今天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不構成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等罪,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可上訴。
辜仲諒等中信金高層主管,被控於 2005 年間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資本僅1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後,由「紅火」贖回結構債,賺得逾新台幣 10 億元價差。
辜仲諒一審時分別被法院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判刑7年6月、4年,合併執行9年徒刑,高院二審則依銀行法判刑9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 107 年間認定僅觸犯金控法共同背信罪,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等,改判3年6月。
但再遭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現由高院更二審審理,辜仲諒出庭時表示,出售結構債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審酌當時的妹婿陳俊哲是資產巿場的專家,才委託陳俊哲執行處理;他沒拿一毛錢,也沒有不法所得。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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