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電子媒體的報導,香港終審法院今早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的保釋案頒下判決,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勝訴),黎智英需要繼續收押。
當局稍之前依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起訴黎智英,指他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去年 12 月 23 日,黎智英獲高等法院批准以港幣 1000 萬元(約新台幣 3610 萬元整)現金等多項條件保釋外出。
但律政司就黎智英的保釋裁決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於本月1日審理此案,今天頒下判決。
香港國安法第 42 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律政司是基於上述規定向終院提出上訴,並指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保釋,犯了原則性錯誤。
黎智英所涉上述國安法案以及另一起詐欺案,預定4月 16 日一併審理。在終院作出上述判決後,黎智英將會一直在監獄收押,等待案件審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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