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處今天指出,針對原住民巴奈.庫穗等人於二二八公園違規行為訴訟案,第一案勝訴、第二案卻被判敗訴,是法律見解歧異,因此決定繼續提起上訴。
公園處表示,為審慎處理此案,多次召開會議研討,認第一案判決公園處勝訴,第二案卻判決公園處敗訴,是法律見解歧異,應透過上訴以確保法律一致性,釐清地方政府執法的正當性,以解決歧異,因此依專業法律人士建議,繼續提起上訴。
公園處指出,原住民巴奈.庫穗與依斯坦達霍松安.那布長期於二二八和平公園任意放置桌、椅、板架及傘架等違規行為,公園處在 2019 年 4 至 7 月間曾多次勸導不聽後,依違反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開立裁處書。
公園處表示,巴奈等人不服裁處,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後,依序提出 2 案行政訴訟,第一案經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於 2020 年 1 月 21 日判決公園處勝訴,第二案於 2020 年 7 月 22 日判決公園處敗訴。
公園處指出,第一案公園處勝訴,法院判決理由認為:違規行為人為自己與友人聚會的需要而在台北市二二八和平公園範圍內放置座椅、箱、板架,既有違反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第 6 款規定的違規行為,即屬違法,自不得以實質上並無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害,也無使公園民眾於行走時增加任何風險等事由作為不具違法的憑藉。
另外,違規行為人未提出申請逕自長期於公園內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行為,足使一般大眾使用公園權利受到影響,並妨礙被告對公園的管理,此等違規事實實非憲法第 11 條及第 14 條有關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所保障範圍。
公園處表示,在相同違規行為情況下,第二案行政訴訟則判決公園處敗訴,其判決理由與第一案相較,顯有重行釐清與確認爭點及法理的需要。
首先,第一案與第二案的違規行為人、事實、地點、適用裁處法規均相同,判決結果卻不同,顯示為法律見解不同。
其二,公園處對違規行為人的裁罰,是因其使用行為違反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任意放置桌、椅、板架及傘架等),並非針對違規行為人未繳納場地使用費或未申請而使用場地。
第二案判決敗訴理由之一,認為繳納費用的規定實質上阻礙違規行為人發表言論的機會而違憲,但公園處並未禁止其發表言論,判決的內容與原本訴訟提起的內容不同且偏離。
公園處表示,惟有依憲法保障訴訟基本權中的上訴制度加以救濟,始能釐清第二案執法的合法性及正當性,並經由在上訴審法院的審理論證中,以為日後執法基準與判斷的參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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