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偵辦葉世文營建署長及桃園副縣長任內,涉嫌詐領特別費共新台幣 12 多萬元, 2017 年被依貪污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判處 8 年刑期,褫奪公權 7 年。
營建署前署長、前桃園副縣長葉世文,日前因涉及八德、林口 A 7 合宜住宅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案皆遭判刑定讞。高院裁定 3 罪合併執行 14 年徒刑,現正服刑中。
桃園地方檢察署另外偵辦葉世文 2013 年 10 月 2 日至 2014 年 1 月 22 日擔任桃園副縣長期間,以支付當時總統府顧問廖了以、內政部長李鴻源、營建署分署長洪嘉宏等貴賓用餐或購禮饋贈等名義,透過秘書製作核銷便箋,並簽名詐得特別費、縣政業務費用 9 萬 8679 元。
另外,葉世文 2008 年 9 月至 2013 年 6 月間擔任營建署長時,也曾指示李姓主任,拿取商店空白收據以「便餐」為由,詐領 2 萬 4200 元特別費。兩案合計共詐領 12 多萬元。
檢方偵訊時,葉世文雖坦承在便箋簽名,但否認詐領,辯稱不清楚相關業務核銷流程,都是由秘書處理。
不過,李姓主任向檢方證實,葉世文在擔任營建署長時,常催促協助核銷特別費,詢問金額等;前台北副縣長秘書也說,葉世文會以收據、發票核銷請款;餐廳業者也表示,葉世文不曾來消費,但當時縣府秘書有段時間常來訂便當,還索取空白發票。
檢方並另外詢問李鴻源與洪嘉宏等人作證, 2 人均否認曾和葉世文在收據所載時間一起用餐。
檢方最後在 2017 年 8 月 7 日偵結,將葉世文依貪污治罪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桃園地院下午宣判,葉世文涉犯 2 項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8 個月及 7 年 2 個月, 2 罪合併應執行 8 年刑期,褫奪公權 7 年,所得則沒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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