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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獸醫師法 保障身障者工作權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Capri23auto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獸醫師法、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精神有異狀」、「有精神障礙」等歧視性規定,保障身障者工作權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經濟部次長林全能等人列席,審查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6 條條文修正草案、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黃金城在口頭報告時表示,聯合國 2006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5 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的法律保護;公約第 27 條意旨,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的工作權利。

黃金城表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在 2014 年制定、施行後,為避免對身心障礙者形成不當歧視,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因此修法刪除相關法律中,對於精神障礙者從事專門職業的歧視性規定。

現行獸醫師法第 26 條中,明定「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應停業一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但提案的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表示,「精神有異狀」並無明確法律定義,且精神狀況是否影響獸醫師的執業狀況,並沒有直接關係,已構成對身障者歧視。因此,初審通過條文中,刪除「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另外,現行的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王榮璋提案指出,該條文已經行政院認定,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有關工作權的保障,依法應完成法規修正。

初審通過的條文中,將文字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不得擔任爆炸物使用人員或爆炸物管理員。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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