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拒簽行政契約,內政部 106 年底撤換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辜嚴倬雲及婦聯會不服分別興訟,法院今天開庭,因二案事實相同,法官建議辜嚴倬雲可聲請輔助參加婦聯會的訴訟。
全案緣於,婦女聯合會與內政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三方協商行政契約破局,內政部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宣布撤換婦聯會負責人(主委)辜嚴倬雲及副主委葉金鳳,並限期 10 日內改選。婦聯會早期收取的勞軍捐流向為最大爭議焦點;婦聯會後來由雷倩擔任主委。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 106 年底指出,婦聯會依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自民國 44 年至 78 年收取勞軍捐,推估 34 年間共收取約新台幣 240 億 3071 萬元。若加計通貨膨脹及利息,並以 105 年物價指數換算,勞軍捐現值約 3498 億 1400 萬元。黨產會於 107 年 2 月初認定婦聯會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名下資產。
辜嚴倬雲及婦聯會均不服內政部撤換主委、副主委以及要求重新選任主委、副主委,還要求章程須修正,分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法院今天下午連續開庭二起案件。
法官開庭時建議,由於二案事實相同,辜嚴倬雲可聲請輔助參加婦聯會的訴訟,因辜嚴倬雲未到庭,其委任律師表示,要與辜嚴倬雲討論再以書狀表明;婦聯會委任律師則說,對於辜嚴倬雲參加訴訟部分沒有意見。
法官庭末諭知,辜嚴倬雲及婦聯會二起案件, 4 月 2 日再開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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