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製播新聞的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落實事實查證,NCC 檢視現行衛星廣播電視評鑑及換照審查機制,現行規範已納入新聞事實查證機制及公平原則並加強內控機制的配分權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在委員會議討論「衛星廣播電視頻道評鑑及換照作業程序與配套法規報告案」,檢視現行衛星廣播電視評鑑及換照審查機制,目前相關作業已將內控機制列為最重要審查項目,並加強權重配分。
NCC 發言人翁柏宗表示,製播新聞的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除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新聞報導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納入營運計畫之外,製播新聞頻道落實事實查證及其辦理情形,均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個案審查時,列為評鑑及換照的重點審查項目。
NCC 指出,事實查證機制及公平原則,屬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及換照審查辦法中「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的審查項目。依換照審查辦法規定,製播新聞及財經新聞的節目供應事業,「應訂定新聞編採守則,並依衛廣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新聞報導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NCC 進一步說,倘若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因為內控或自律組織運作的執行情形,經評分為不合格,其整體評鑑即為不合格,NCC 將令其限期改正;頻道事業即應於期限內提出改正計畫,如屆期不改正者,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規定核處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改正情形並列為下次換發執照時的重點審查項目。
同時,NCC 今天通過修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以建構有線廣播電視上下游產業公平、合理、無差別待遇之環境,提升有線電視節目品質。
此外,為促進 5G 等實驗創新應用發展,NCC 今天通過「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案,增訂商業實驗研發(PoB)電信網路等監理機制,進一步完備數位經濟創新發展的法規基礎環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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