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警局通霄分局烏眉派出所查緝毒品案,搜索轄內毒品人口卻屢屢撲空,所長懷疑有內賊,調查揪出李姓警員通風報信;法院依法判處李男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併宣告緩刑 2 年。
通霄警分局李姓警員去年 8 月任職烏眉派出所期間,所內另一名警員為查緝毒品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前往李男警勤區內邱姓治安人口住處搜索,但所長及承辦警員事前多次前往探查均不見人影,在搜索票執行期限到期前執行搜索,疑因風聲走漏而未查獲任何證物。
因派出所內部成立「烏眉派出所團隊」Line 群組,全所同事可從中得知搜索勤務資訊,所長懷疑有內賊,展開調查,經詢問邱姓治安人口的堂叔、堂嬸得知,邱男疑因李姓警員事先通風報信而提前離家避風頭。
案經通霄分局報告偵辦,李姓警員起初否認,辯稱洩密對他也沒有好處,但邱男事後返家也坦承是李姓員警事前通報。苗栗地檢署根據相關證人指述及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工作紀錄等,依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起訴李姓警員。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李男身為警務人員,擔任第一線犯罪偵防工作,應恪遵職守,竟洩密影響犯罪偵查,有損公務員形象,惟念其最終坦承犯行,衡量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判處有期徒刑 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一日。
法官考量李姓警員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 2 年,於判決確定翌日起 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全案可上訴。
通霄警分局今天指出,李姓警員現已被調離烏眉派出所,對於為何通風報信,未多做解釋,除為個人行為負起刑事責任外,也將面臨警局內部行政處分。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