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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IPO申請 金管會定4大審查指標

圖片來源:中央社

金管會公布保險業 IPO 審查準則,明定 4 大指標,含獲利能力、清償能力、遵法情形,及有無公司治理不佳、不動產投資金額比重過高,淨值對資產比率過低,或重大勞資爭議等情況。

南山人壽日前向櫃買中心提出興櫃登錄申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表示,金管會正研議保險業申請登錄興櫃、上市櫃審查標準,而南山人壽將會是適用此一準則的第一個案件;他今天上午接受媒體訪問時亦表示,下午將由保險局說明審查準則相關細節。

而根據保險局今天發布的部分法案內容,審查原則區分為興櫃與上市櫃,但都明定 4 大指標,也就是申請興櫃或上市櫃的保險業,須符合「獲利能力、清償能力、適法性以及其他」指標。

金管會保險局主祕林耀東說明,其中獲利能力指標部分,申請興櫃的保險業者,申請前 10 年間若曾出售未到期債券,應將各年度所出售的債券獲利,按各債券剩餘年限攤銷認列,若無法以單一檔債券計算,則以 10 年為攤提。經調整後,最近 5 年的稅前淨利須為正數,且高於或等於調整前的稅前淨利。

而若保險業要申請上市櫃,則還需扣除三項目,包含當年度出售未到期債券的獲利、當年出售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的獲利,以及當年辦理限額再保險(融資性財務再保)的影響數後,獲利能力依然能符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的規定,才能申請上市櫃。

在清償能力指標方面,申請興櫃者,扣除上述三項目外,風險資本適足率(RBC)需高於 200%;申請上市櫃者則需高於250%。

而在適法性指標方面,審查準則明定,申請人最近 3 年未受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或遭罰鍰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處分。但違反情況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不在此限。

在其他指標方面,審查準則要求,申請人不得有公司治理績效不佳、不動產投資金額占可運用資金比率不得高於 10%、淨值對資產(不含投資型保險)的比率,興櫃不得低於 6.5%,上市櫃不得低於 7%,以及不得有「重大勞資爭議」情形。

媒體提問,淨值占資產的比重標準是如何訂出。對此,金管會主秘施瓊華回應,以去年底保險業「淨值對資產(不含投資型保單)」、並考量 IFRS 9 號公報上路的影響數後,全體保險業淨值對資產的平均數是 6.74%,因此才會訂出 6.5% 和 7% 標準。

南山人壽日前提出登錄興櫃申請,但南山人壽工會也赴金管會跟勞動部陳情,呼籲金管會審核時可以考量勞資糾紛。記者提問,南山人壽是否已不符合「不得有重大勞資爭議」的情況。金管會官員表示,這部分會請勞動部表達意見。

至於審查準則出爐後,南山人壽的申請案是否會遭到退件。金管會官員表示,南山人壽確實已送件,但會請南山人壽試算財務資料再提交,金管會會檢視南山人壽所算出的數字,是否符合獲利能力指標。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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