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前教育部長吳茂昆案指出,吳茂昆自民國 101 年至 105 年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4 年請差假 563 日、違法請公差 106 日,且兼職未經教育部核可,今天通過糾正東華大學。
監察院針對吳茂昆 104 年在美國設立師沛恩生技公司,負公司管理權,違反公務人員不得兼職規定,及未經東華大學授權或同意提出國際申請案等事由,7 月 3 日已通過彈劾。教文委員會今天通過高鳳仙調查案,糾正東華大學。
高鳳仙表示,吳茂昆由中央研究院借調擔任東華校長4年,東華大學自 101 年 1 月 23 日起至 105 年 1 月 22 日,共核准吳申請差假 563 日,其中國內差假 359 日 7 小時,國外差假 203 日 1 小時,如再加上週末及國定假日,有超過半數時間未在學校工作,請差假日數顯然過多,實有不當。
高鳳仙調查指出,核准申請差假,有 24 件差假事由籠統,差假單僅填具「北上洽公」或「北上會議」,有 2 件差假無差假申請單,有 55 件差假違反規定於出差後才向人事室提出,核有違失。
調查指出,吳茂昆赴中央研究院參加實驗室或院士等會議,以及參加陳水來文教基金會等 10 個兼職機構團體會議,除參加國立大學校長協會會議與執行校長職務相關外,其他 9 項兼職會議,依法不能請公差及領差旅費,東華竟違法核准吳茂昆以公差方式回中央研究院,參加相關實驗室等會議計 69 日,及參加 9 個兼職機構團體會議計 37 日 4 小時,合計高達 106 日 4 小時。
此外,東華違法核准吳茂昆在 101 年 2 月到 7 月申請並領取的 15 筆差旅費,共新台幣 3 萬 3185 元,遲至 101 年 9 月才從當月薪資扣還,違失行為明確。
高鳳仙說,吳茂昆於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分別兼任財團法人信義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董事等 4 項非營利事業團體職務,均未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事先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遲至教育部要求全國徹查兼職情形,吳茂昆才函報經教育部許可,吳茂昆及東華大學均有違失。
高鳳仙說,台灣師沛恩公司明知綬草醫藥應用的專利屬於東華大學,且東華未同意技術移轉,師沛恩卻在產品外包裝及官網上,使用東華大學的專利字號,而東華大學對此未能適時發覺處理,維護學校專利權,應予檢討改進。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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