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翁仁賢除夕縱火燒死父母親友,造成 6 死 4 傷,二審遭判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開庭,翁行使緘默權,還押時則朝媒體鏡頭連比 4 次中指。
53 歲的翁仁賢不滿父親偏心,民國 105 年 2 月 7 日除夕夜,在桃園市龍潭區自家,趁父母及親友共 16 人圍爐時,持汽油衝進屋內縱火,造成父母、2 名姪兒、姪兒的妻子及看護共 6 人死亡,另 4 人灼傷。
翁仁賢一二審均遭判死,但最高法院認為,翁仁賢縱火前,有親戚聞到汽油味外出察看,見餐廳起火後衝入火場救火而受傷,傷勢是否真的是因為翁仁賢放火行為直接造成及是否構成殺人未遂,都有待釐清,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開庭,法官問對於鑑定報告有無意見、教化可能性有無調查必要等問題時,翁仁賢均不答;法官再問是否曾毆打父親與胞兄,翁則答稱:「你說的算。」
翁仁賢還押途中對媒體鏡頭舉起上銬的雙手並比出中指,還問「我帥嗎?」隨後遭法警制止。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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